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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21-10-21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有關事項的具體規定

發送機關:國家稅務總局送達時間: 2021-04-24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上述政策時涉及的具體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号)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号)規定:第二條,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第三條,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的資産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标,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産總額、從業人數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條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标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不超過300萬元的标準判斷。   第四條,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爲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内不再變更。   第五條,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