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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21-10-21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發送機關:财政部 稅務總局送達時間: 2021-04-22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13号)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13号)第二條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