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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21-10-21

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發送機關: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送達時間: 2021-04-13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4号)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按照《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号)規定,上述政策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